各市委组织部,各市人事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省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加大人才引进工作的力度,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决定》(苏委〔2003〕11号),现就实行人才引进准入制、备案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省外、海外引进下列人才实行准入制、备案制:
(一)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高层次人才;
(二)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且年龄一般在35岁以下的我省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
(三)其他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和各类创新、创业型人才。
上列人才中,属第(一)种对象的实行人才引进备案制;属于第(二)、(三)种对象的实行人才引进准入制。
二、用人单位在申请办理人才引进准入、备案有关手续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引进人才的函;
(二)《引进人才准入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
(三)引进人才的业务考核、政审材料;
(四)引进人才的学术、技术水平和特殊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紧缺人才的说明;
(五)其他所需材料。
三、实行备案制引进的人才,经用人单位审核后,由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准入制引进的人才,进入企业的,用人单位接收后,由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进入事业单位的,在有编制的情况下,经用人单位审核,由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进入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依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招录的有关规定办理。实行准入制、备案制引进的人才,材料齐全的,其相关手续,引进省外人才随到随办,引进海外人才5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各地要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的宏观规划,研究分析本地区人才结构和人才流动状况,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对引进人才的专业、年龄等结构实施调控,并对本地用人单位及承办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各用人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认真做好人才考核、选调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人才资源的作用,促进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各用人单位对拟引进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坚持集体研究的制度,严把进人关。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原所办手续,原引进人才退回,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的责任。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人才引进的原则和规定,为人才和用人单位提供服务。从事人才引进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的,必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