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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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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2012-04-23  来源: 本站   查看:3/3078】  【打印文章】  【字体:    
发布日期:2010-5-4 16:21: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集聚世界一流的科技创新人才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重点围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所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在信息、航空航天、装备制造、生物、能源、农业、资源环境、人口健康等领域,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第三条  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小组的指导下,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国家确定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科技部明确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创新项目人才引进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定国家重点创新项目引才目录和年度引才计划;
  (二)组织专家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  各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本专项人才引进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用人单位提出的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推荐;
  (二)提出引进人才的项目、经费等安排建议;
  (三)协调用人单位落实引进人才的配套条件。
  第六条  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七条  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重大专项涉及的领域,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的操作性难题,或拥有市场开发前景的自主创新产品;
  (二)在海外承担过与重大专项相关的重大项目,具有较强的产品开发能力。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达成初步意向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报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
  第九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对拟引进人选进行审核,研究提出拟引进人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工作和经费安排,在10个工作日内形成推荐意见报科技部。
  第十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以人选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可行性和预期贡献为重点,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十一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在30个工作日内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保证引进人才如期到岗工作。

第四章  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二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安排引进人才领衔重要科研项目(课题),在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之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必要的立项程序。根据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的实际需要,可聘请引进人才担任重大专项技术(副)总师或总体组成员,参与重大专项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和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特殊政策规定,根据实施重大专项任务的需要,在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对引进人才在科研条件、基地建设、项目经费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等国家重点创新项目的引才工作,由科技部等部门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