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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人才工作细则

【2012-04-23  来源: 本站   查看:2/3719】  【打印文章】  【字体:    
发布日期:2010-5-4 16:37: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根据《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按照“千人计划”的部署,围绕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需要,从2008年开始,用5-10年,引进500名左右海外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和金融人才。
  第三条  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在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小组的指导下进行。中央企业的人才引进工作由国资委牵头组织实施,国有商业金融机构的人才引进工作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国资委、人民银行等牵头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别组织制定企业、国有商业金融机构引才目录和年度引才计划;
  (二)国资委组织专家对企业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织专家对金融机构提出的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引进人才建议名单;
  (三)协调落实引进人才的事业平台、经费和配套条件。
  第五条  中央企业和国有商业金融机构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人才引进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  引才标准与程序

  第六条  本领域引进的人才除应符合《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
  (二)具有丰富的金融管理、资本运作经验,在业界有较大影响。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签署意向性工作协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准备人才引进申报书,分别报国资委、人民银行。
  第八条  牵头组织单位分别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和遴选,在10个工作日内研究提出引进人选建议和综合评审意见,报专项办。
  第九条  专项办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审批手续。用人单位根据批复,抓紧与引进人才签署工作合同(协议),协助办理有关手续,落实特殊政策和其他配套支持条件。

第四章  事业平台与条件保障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有关特殊政策规定,结合引进人才的具体情况,安排其担任企业和金融机构中层以上领导职务。承担重点研发项目的,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新型科研管理体制和人才工作机制,在研发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等方面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企业可根据需要为引进人才组建专门的研究机构。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其他类型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引进能够突破国家重点产业领域技术难题的高层次研发人才,由省(区、市)组织部门参照《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