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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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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办发[2011]12号苏州市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关于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2011-02-01  来源: 本站   查看:2/5615】  【打印文章】  【字体: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苏州市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关于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委和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工委和管委会;市委各部委办局,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和直属单位:

现将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苏州市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关于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苏州市委办公室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2月1日

 

 苏州市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的姑苏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和服务一线工作的劳动者中,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丰富实践经验,具备较强创新能力和精湛专业技能,业绩贡献突出、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高技能人才。

第三条  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由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每年选拔一次,计划五年内重点资助200名技能突出人才和2000名技能重点人才。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苏州市范围符合条件的在一线技术技能岗位直接从事技术指导、技术管理、技术操作的技能人员,均可申请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资助。 

第五条  姑苏高技能人才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注重技能、突出实绩的原则,兼顾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的特点和行业分布,重点从苏州经济发展主导产业、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技能含量较高的岗位中选拔产生。 

第六条  姑苏高技能突出人才,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技术技能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拔尖水平。获得省有突出贡献技师、高级技师表彰,省(行业)级技术能手称号以上荣誉;全国一类技能竞赛前10名、全国二类或省级技能竞赛前6名、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3名的选手;姑苏技能大奖获得者;苏州市青年首席技师称号获得者。

(二)在企业技术改造、引进高新技术设备的消化、使用中,掌握关键技术、解决关键技术难题;能够排除重大关键技术障碍和安全隐患,对提升产品质量有突出贡献。

(三)刻苦钻研技术,具有绝招绝技,并在某一生产和服务工作领域总结出先进的技术方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或者在确保产品质量标准的同时,提高了企业生产、销售等记录。

(四)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方面有突出贡献,并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五)在本职业(工种)中培养高技能人才,传授技术技能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六)传统技能技艺传承者,获得省级以上单位表彰或命名者。

(七)新型产业、行业发展中的技术技能领军人才。

具备国家职业资格技师(二级)以上的优先考虑。

第七条  姑苏高技能重点人才,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个人技术技能在苏州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获得苏州市技术能手、有突出贡献技师等以上荣誉;市级一类技能竞赛前6名、市级二类技能竞赛前3名的选手。

(二)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创造性地解决本企业、本工种关键性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推动生产水平、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提高。

(三)积极传授技艺,所带徒弟、所教学生成为企业的技能骨干、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工作和各类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

(四)有较强技术攻关能力的技术技能团队带头人,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中取得优秀技术创新成果。

(五)在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先进技术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六)规模型企业“首席技师”或技术技能突出人才。

(七)其他有突出技术技能特长,为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技能人才。

具备国家职业资格高级工(三级)以上的优先考虑。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姑苏高技能人才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产生:

(一)推荐申报。姑苏高技能人才人选由各县级市、区及市各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推荐产生,推荐采取个人自荐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办法。候选人名单在用人单位公示一周后,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系统(行业)主管部门、协会进行初审汇总。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省属及外地驻苏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直接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报人登录姑苏人才计划服务网(www.rcsz.gov.cn),进入申报页面按要求填写《苏州市姑苏高技能人才申报表》,并附事迹材料和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主要技术成果、获奖证书等证明材料。

(二)审查筛选。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推荐人选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筛选产生姑苏高技能突出人才、重点人才候选人。 

(三)综合评审。由苏州市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对姑苏高技能人才候选人进行综合评审,并择优提出建议名单。 

(四)社会公示。建议名单经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同意后,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下发资助通知,公布资助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奖励待遇

第九条  姑苏高技能人才五年内享受政府薪酬补贴,技能突出人才每人每年补贴1.5万元,技能重点人才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

第十条  姑苏高技能人才,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职业(工种),按照管理权限认定技师资格;对原具有技师资格且本职业(工种)设有高级技师资格的,推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认定高级技师资格。

第十一条  姑苏高技能突出人才参照《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生活待遇暂行办法》(苏办发〔2010〕58号)享受待遇。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估

第十二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资助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高技能人才资助由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按30%进行补贴。薪酬补贴自认定后下一年度起拨付。

第十三条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姑苏高技能人才的跟踪管理和日常服务,建立姑苏高技能人才档案,实行年度考核评估。

第十四条  姑苏高技能人才在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享受相应待遇: 

(一)不再从事技术技能岗位或调往苏州市以外地区工作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给国家、企业、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其他情形的。

在推荐和评审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追缴资助资金并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取消今后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根据《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苏办发〔2009〕20号),苏州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资助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加快经济转型升级中充分发挥人才支撑和引领作用的若干意见》(苏发〔2009〕6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现就我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根据苏州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充分利用现有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等教育培训资源,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构建高技能人才校企培养平台,加快培养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紧缺急需的青年高技能人才,建设一支与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高技能人才队伍。

五年内通过校企合作培养产业急需的青年高技能人才10000名,在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和物流商贸、文化创意、会展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引导一批高职院校、技工院校与有技能人才需求的重点企业建立合作关系。

二、培养措施

(一)培养方向

1.高级技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主要适用于各类职业院校、技工院校的全日制学生。

2.技师或高级技工。主要适用在企业一线岗位上有技能提升要求的在职职工,培养目标是取得技师或高级工的国家职业资格。

(二)培养方式

按照“校企合作、产学结合”的方针,学校可根据企业需求和培养对象的实际情况,实行多元的培养方式。

1.“一年制”培养方式。高等职业院校全日制学生在前两年(或三年)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学习的基础上,对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申报高级工(三级)培训鉴定条件的学生,在毕业学年实施培养,学员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全部培训课程的三分之一。

2.“一贯制”培养方式。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需求,技工学校以高级工(三级)为培养目标,实行从招生到毕业的“一贯制”培养方式,学员在企业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半年。

3.“集中式”培养方式。与苏州重点产业发展职业(工种)专业相近,且已具备申报高一级技能基本条件的,利用公共实训基地进行集中强化训练培养,学员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月。

4.其他培养方式。对需提升技能的企业生产服务岗位在职人员,通过与学校开展合作,采取全日制、工学结合、分阶段完成培训等更加灵活的培养方式提升技能层次和水平。

三、申报认定

(一)申报条件

申报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院校(以下简称校企合作院校),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苏高职院校、技工院校,或经认定具备高技能人才培养条件的其他职业学校,市政府认定的公共实训基地;

2.符合苏州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技能应用型人才为主要培养目标,有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与培养专业相配套,或符合新产业、新技术发展,经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达到高级技能水平的新职业培训项目;

3.具有较好的办学条件和较强的双师型师资队伍,有较丰富的校企合作办学经验。

(二)申报程序

1.申报材料。院校登录姑苏人才计划服务网(www.rcsz.gov.cn),进入申报页面并填写《苏州市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校企合作院校申请表》,明确申报培养的职业(工种)、等级,并附《苏州市姑苏高技能人才计划校企合作培养协议书》(可一专多企)。

2.申报受理。每年6月集中受理申报。市区院校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申报;各县级市、区院校由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并初审,初审通过后集中上报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项目审核。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等情况的基础上,对校企合作院校及专业进行遴选,并报苏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审定同意后面向社会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四、经费保障

校企合作培养青年高技能人才项目培训的院校,根据培养学生合格并在当地就业的人数,按每人2000元标准予以补贴。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列入校企合作培养的项目,以及合作培养高级工以上国家职业资格的青年在职职工的学校,参照上述标准享受培训经费补贴,不足部分由企业承担。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经费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吴中区、相城区、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资助经费由苏州市人才开发资金按30%进行补贴。

各县级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本办法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