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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发〔2008〕68号 中共常熟市委 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2-04-05  来源: 本站   查看:1/4779】  【打印文章】  【字体:    

共常熟市委  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虞山林场,常熟经济开发区、东南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市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工商联,市各直属单位、民主党派、条线垂直(双重领导)单位:

经研究,现将《常熟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〇〇八年十月三十一

 

常熟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暂行办法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引才环境,加大引进紧缺人才力度,加快全市科技创新步伐,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率先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根据中共常熟市委、常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常发200414号)和《常熟市“十一五”人才资源开发规划》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高层次紧缺人才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科、学术技术带头人;

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或获得国家 “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员;

4.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或条件相当的其他优秀高层次人才;

5.获得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员,获得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6.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引进后承担苏州市重点项目、重点学科或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领军人才,或拥有国家发明专利来我市进行合作研究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创新型科技研发人才;

7.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具有高级技师资格,且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专业人才;

8.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技能,并符合当年度我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的专业人才。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注册或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一定规模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研发型企业;以及上述单位引进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各类紧缺人才。部省属行业部门(单位)引进博士并具备正高职称以上的紧缺人才也列入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紧缺人才均可在常熟市择业、创业,各类用人单位同意录用或聘用的,可以申请引进,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引进手续;事业单位引进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符合当年度我市紧缺人才需求目录的专业人才,经市组织人事部门、用人单位考核后,可直接聘用。

第四条   引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紧缺人才,其人事关系和档案由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代管,党组织关系或申请加入党团组织由引进单位所属党团组织办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随迁;其配偶的工作原则上由人才引进单位负责安置,市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协调解决安置中遇到的问题。

第五条   引进人才如不能按正常调动手续办理,但能提供相关材料或依据的,由人事部门确定其在常期间的身份,其工龄接续计算,并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

第六条   完善人才柔性流动机制,推行特聘工作证、暂住证、就业证三证合一的常熟市人才绿卡制度。凡引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紧缺人才可根据个人意愿不迁户口、不转人事行政关系,直接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并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才绿卡,绿卡持有人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第七条   引进的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各类高层次紧缺人才,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子女入学。引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紧缺人才,市教育行政部门凭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安排其子女到条件较好的中小学入学或幼儿园入园。

2.安家(购房)资助。对于第一条第1类至第8类高层次人才在常熟购房安家,给予安家(购房)资助,分五年等额逐年发放。

1)对引进的第一条第1类对象,给予100万元的资助;

2)对引进的第一条第24类对象,给予50万元的资助;

3)对引进的第一条第5、第6类对象,给予20万元的资助;

4)对引进的第一条第7类对象,给予15万元的资助;

5)对引进的第一条第8类对象,给予8万元的资助;

3.科研启动资金资助。引进人才的重大科技开发和科研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后,可提供科研启动经费。其中对第一条第1类对象,根据其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提供200500万元的科研启动经费;对第24类对象提供200万元的启动经费资助。提供的科研启动经费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市科技局和有关部门对引进人才的科研活动在组织论证、项目立项、成果申报等方面提供优先支持。

本条13项的实施细则由组织、人事、财政、教育、科技等部门另行制定。上述安家(购房)资助资金由市人才开发基金列支,科研启动资金由市科技三项经费列支。

第八条   凡引进的各类紧缺人才,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在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第七条的规定尽快落实解决;对政府提供安家(购房)资助的,用人单位应提供相应的资金予以匹配。

第九条   从国外引进的各类紧缺人才,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执业资格,经有关部门予以认定,可享受相应待遇;对在国外未取得与国内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经市职称管理部门对其学历、资历和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认证后,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需晋升高一级职务的,不受岗位限额限制,可优先评聘。

第十条   引进的紧缺人才的劳动报酬可实行协议工资或期权制等分配方式,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1.引进人才新办企业享受本市现有各项优惠政策,向本市转让其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2.引进人才完成的科研项目获国家、省、市奖励的,由市委、市政府按相同标准颁发奖金;属集体完成的科研项目,项目主要完成人获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对获得国务院特殊津贴、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的人才(含本市获上述荣誉的人才),分别由市委、市政府一次性奖励5万元、2万元。

第十一条   紧缺人才来常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可适当放宽对注册资金的要求,并优先享受项目立项、贴息贷款、融资担保和使用科技基金予以支持,以及在公用事业、人事、劳动等方面的优惠服务。

第十二条   人事部门要建立高效的人才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分析本市人才供需及人才流动状况,制订并发布年度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发挥人才引进的引导作用;同时要为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指导和优质高效的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单位领导与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联系制度,提供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做到政治上关心、思想上沟通、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并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为引进人才多出成果、出好成果创造良好的条件。对为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市委、市政府将每年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工作由市人事局扎口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施行。《常熟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常发200032号)、《常熟市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和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奖励办法》(常政发200379号)及实施细则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