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市正式出台《关于推动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首次明确并细化科技创新券管理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这对推动全市广大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加快科技创新是个重大利好消息。对此,记者近日专门采访市科技局副局长陈岚,请其介绍并解读了科技创新券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和相关注意事项。
创新券制度近年来兴起于荷兰、意大利、比利时、爱尔兰等欧洲国家,是针对中小企业经济实力不足、创新资源缺乏而设计发行的一种“创新货币”,由政府向企业发放。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科技创新投入,如向研发机构购买科研服务或购置研发设备等,凭创新券到政府部门兑现。创新券对于引导中小企业加大创新能力投入,缓解资金困难可发挥积极的作用,同时有利于政府的科技经费“精准”投入到创新活动中,减少了“跑冒滴漏”。
“政府将创新券发放给企业,企业先行支付、政府事后兑现,兑现时企业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陈岚介绍说。本市科技创新券根据支持方向,分为“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券”“企业创新能力科技创新券”“创新载体科技创新券”三类,分别用于补助小微企业产学研合作费和共享使用大型科研仪器、企业研发机构开展研发活动、创新载体(包括众创空间、孵化器、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校地合作科技创新载体四类)培育创新型企业和提供公共科技服务产生的费用。
目前,常熟小微企业面广量大,约在1万家以上,针对小微企业发放的科技创新券意义尤其特殊。陈岚介绍说,相比针对项目指南的科研项目管理,发放科技创新券是一项重要的补充,目的是探索一种新型科技投入方式,不仅进一步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也进一步体现政府科技投入的普惠性原则,能够使更多的小微型企业创新活动得到政府支持。
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仅限于对应发放企业使用,不得转让、买卖、赠予,不重复使用,逾期不可兑现。可享受上级财政补助的部分,实行差额补助原则。创新券两年有效。在有效期内,企业申请兑付不超过两次。在创新券兑现材料的审核过程中,创新券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局组成专家审核组,重点审核项目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并将根据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确定补助企业和金额并公示。
陈岚提醒,企业在申领创新券时,必须对近年的研发活动有明确的方向和安排,并根据当年投入预算来确定申请额度,并不是申请得越多越有利。企业在提供创新券兑现材料时,所提供的发票和附件材料必须真实和合理。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套取创新券资金的企业,除追回套取资金外,还将记入科技诚信档案,三年内不再给予政府各类资金支持,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来源:常熟日报